关于印发《全椒县法律援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4-28 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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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全椒县法律援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司法所、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

    现将《全椒县法律援助经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全椒县司法局             全椒县财政局

    2020年4月10日

     

     

     

     

    报:滁州市司法局、滁州市财政局

     

    全椒县法律援助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法律援助经费管理使用,加强经费绩效管理,保障社会困难群体获得必要的法律服务,推进民生工程有效实施,根据《法律援助条例》、《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和《安徽省法律援助经费管理办法》(财政法〔2013〕80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律援助经费保障的通知》(财政法〔2015〕1669号)、《关于进一步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滁办发〔2016〕27号)《滁州市法律援助经费管理办法》(滁司〔2018〕49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法律援助经费,是指通过本地财政年度预算、转移支付资金、办案专款以及依法接受社会捐赠等方式取得,专门用于法律援助机构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办理法律援助事项的资金。

    第三条  法律援助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实行经费科目单列、单独核算、专款专用。财政部门应不断完善法律援助经费保障体制,根据当地法律援助事业发展状况和充分保障法律援助工作经费需要,统筹安排法律援助工作经费与司法行政其他基层业务经费,不得用上级下达的法律援助资金抵顶本级预算安排。

    第四条  法律援助经费用于下列开支:

    (一)法律援助中心安排或指派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补贴费用;

    (二)法律援助中心专职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费用;

    (三)法律援助中心安排社会律师和其他专业人员从事来访接待、值班咨询、代书等法律援助事项的补贴费用;

    (四)法律援助宣传、培训、调研、业务资料等费用;

    (五)办理法律援助业务开支的其他费用。

    第五条  中央、省级法律援助办案专款、以奖代补专项经费,必须用于发放案件补贴、办案直接费用、值班律师补贴、代书补贴以及向社会购买法律服务等费用支出。

    中央、省级政法专项经费中的法律援助资金办案经费支出,县一级不低于60%。

    第六条  法律援助案件实行办案质量与办案补贴挂钩的差别补贴制度,法律援助中心对案件承办人员的办案过程及案件卷宗材料综合评估,按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等次,评估结果入卷,与案件补贴挂钩。 

    第七条  法律援助人员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补贴包括办案所需的住宿费、交通费、文印费、通讯费、调查取证费、伙食费、汽油费等办案成本费用和基本劳务费用。

    第八条  承办诉讼法律援助案件补贴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承办民事、行政、劳动仲裁案件每件补贴1000—1500元,其中优秀等次补贴1500元,良好等次补贴1200元,合格等次补贴1000元,

    (二)承办刑事案件补贴标准:

    1.承办侦查阶段案件,完成《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操作规则》第11条所列相关办案过程的,每件补贴800—1000元。其中优秀等次补贴1000元,良好等次补贴900元,合格等次补贴800元。

    2.承办审查起诉阶段案件,完成《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操作规则》第12条所列相关办案过程的,每件补贴1000—1200元。其中优秀等次补贴1200元,良好等次补贴1100元,合格等次补贴1000元。

    3.承办审判阶段案件,完成《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操作规则》第13条所列相关办案过程的,每件补贴1200—1500元。其中优秀等次补贴1500元,良好等次补贴1300元,合格等次补贴1200元。

    第九条  承办的县外法律援助案件,每件补贴增加200—400元。承办的市外法律援助案件,每件补贴增加400元。省外法律援助案件,每件补贴增加500—800元。刑事案件中受援人被关在异地看守所,需要异地会见的按此标准执行。

    第十条  办理重大、复杂疑难案件或跨省承办法律援助案件,实际支出超过本办法所列标准的,可根据在实际发生的费用基础上适当提高补贴数额,具体数额由承办人员提出申请,并附相关费用支出原始凭证,经县法律援助中心审核后,提交县司法局批准。 

    第十一条  撤诉案件,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和承办人员实际工作,每件补贴500—1000元。

    第十二条  已经受理在办的法律援助案件,因当事人原因或其他非案件承办人员因素,造成案件终止、撤销的,或当事人要求终止法律援助的,应根据工作量给予适当补贴。

    已开展调查取证、庭前调解、出庭辩论等实质性工作,每件补贴400—600元。

    未开展实质性工作的,每件补贴200—300元。

    第十三条  承办非诉讼案件及法律援助事项补贴按照以下标准执行:

    (一)案情简单的非诉讼案件,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和承办人实际情况,每件补贴500—800元。

    (二)执行类、听证类案件,每件补贴800—900元。

    (三)公证法律援助案件,每件补贴200—400元。

    (四)公检法机关指定或建议的法律帮助事项,根据承办人提交的卷宗材料和具体工作量,每件事项补贴100—500元。其中,在实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法律援助律师见证犯罪嫌疑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事项的,根据工作量每件补贴100元—200元。

    第十四条  群体性案件或共同诉讼案件,调解结案,未进入仲裁和诉讼程序的,每5人作为一个案件,剩余不足5人的可作为一个案件;进入仲裁和诉讼程序的,每3人作为一个案件,剩余不足3人的可作为一个案件。不同的诉讼程序阶段,分别计算案件数,但每个阶段最高折算案件数不超过12件。 

    第十五条  法律援助人员参与法律援助机构值班、“12348”法律服务专线、法院、检察院、看守所等法律援助工作站值班及陪同县领导接待信访、调解等法律咨询服务活动时,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援助机构的工作职责和标准,做好值班签到、咨询登记和代书等法律援助事务,法律援助机构应根据其履行义务情况,适当发放补贴,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值班咨询一个工作日,每日补贴100—200元,值班所在地相关单位已发放值班补贴的,不得重复发放。

    (二)代写法律文书,每份补贴100—200元。

    (三)参与案件同行评估、案件质量评查等案件质量管控工作的,根据具体工作量,每日补贴100—200元。

    (四)参加调解、信访、旁听庭审的法律咨询服务,出具相关情况报告,每次补贴100—200元。

    (五)参与司法行政(法律服务)案例库典型案例点评宣传等工作,根据具体工作量,附承办人点评材料,每件补贴100—200元。

    (六)县级年度自评评选出的典型案例,比例不超过年度案件受理总数的2%,每件另外补贴500元。

    在职国家公务员、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从事上述工作时,均不得领取补贴。

    第十六条  司法行政机关批准安排法律援助中心专职律师、基层法律援助工作站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事项的,因承办案件发生的费用,包括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所需的住宿费、交通费、文印费、通讯费、调查取证费、伙食费、汽油费等,应按照保障工作需要、严格控制办案支出原则,在上述补贴标准范围内据实报销,个人不得享受办案补贴。

    无法提供完整支出票据凭证的,法律援助可在本办法规定的补贴标准30%—50%范围内,根据工作量核定本案费用,提交县司法局批准。

    第十七条  村(居)法律援助联络员应当在当地法律援助机构和工作站指导下开展工作,协助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和日常性法律援助事务,可适当领取办案补贴。

    村(居)法律援助联络员协助工作站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应提供具体的协助、参与办理工作的相关材料或工作记录,经县法律援助中心审核后,每件补贴60元—100元。

    第十八条  法律援助中心可以根据承办案件的具体情况,报县司法局审批后,向案件承办单位、承办人人预付办案所需的启动费用,但是预付比例不得超过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规定补贴最高额的50%。

    第十九条  法律援助人员应在案件办结后30日内上交结案卷宗,同时在各自业务信息系统平台中完成办案日志及结案、归档等操作流程。法律援助中心应定期审核,履行相应的财务审批手续,统一发放补贴费用。

    第二十条  法律援助人员参与值班接待咨询、代书等购买法律服务的补贴费用,应根据值班记录、工作记录及登记表,经法律援助中心初审后,履行财务审批手续,统一发放补贴费用。

    第二十一条  法律援助人员提供代书援助申请补贴的,应提交受援人身份证件、经济困难证明材料、相关法律文书,由法律援助中心审查登记确认。

    第二十二条  法律援助人员应认真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不断提高服务质量,为受援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援助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不合格案件,不予发放补贴。

    (一)未经法律援助中心审查、批准、指派的法律援助案件(事项);

    (二)提交的结案卷宗不符合相关规定,经补正后仍不能符合规定的;

    (三)法律援助案件承办过程中,因承办人原因造成案件重新指派的;

    (四)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

    (五)故意损害受援人利益的或因过失给受援人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

    (六)向受援人及亲属索要财物的;

    (七)因违法办案被受援人投诉,经查证属实的;

    (八)其他违反法律援助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司法行政部门和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法律援助经费管理制度,严格经费管理使用审批手续。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法律援助经费,不得改变法律援助经费性质和用途。违反法律援助经费管理规定,根据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管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财政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审计部门应加强对法律援助经费的绩效考核和监督,定期或不定期对法律援助工作经费进行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所指法律援助案件、事项是指2020年1月1日之日起受理并审批的案件、事项。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司法局和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全椒县司法

    局、全椒县财政局《全椒县法律援助经费管理办法》(全司字〔2018〕4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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